當舖借款適用哪一部法律?和一般民間借貸一樣嗎?
《當舖業法》第 3 條的質當,是把動產交付當舖作為擔保而取得借款。符合這種交易的利率與費用,受當舖業法規範。一般借貸則須另看契約性質與《民法》第 205 條:約定年利率超過 16% 的部分無效。不能只因放款者掛著當舖招牌,就認定所有交易一律適用當舖利率。
年利率 30%、月息 2.5%,意思相同嗎?借一萬元怎麼算?
《當舖業法》第 11 條規定年利率最高 30%,以單利除以 12 換算為月息 2.5%。假設適用質當規範、本金 10,000 元、約定月息 2.5%,一個計息月的利息為 10,000 × 2.5%=250 元。這是利息算例,不是含所有費用的總成本,也不是每家店都必須收取的固定價格。
倉棧費最高 5%,可以每個月再收一次嗎?
《當舖業法》第 20 條規定倉棧費最高額不得超過收當金額的 5%,不是把「每月 5%」訂成標準。警政署在立法院答詢也明確說明不能每月收取。借款前應確認總額、收取時點與已收紀錄;續當時若被再次收費,不宜僅憑換單或口頭說明認定合理,應請所在地警察機關查明。
依據:全國法規資料庫|當舖業法第 3、11、16、18–21 條立法院公報第 99 卷第 41 期|警政署倉棧費答詢(PDF)
當舖可以收手續費、服務費,或先扣掉利息再撥款嗎?
對適用當舖業法的質當交易,第 20 條只容許利息及倉棧費,不得另外收取其他費用;第 19 條也禁止預扣利息及費用。當票金額、實際交付款項與任何扣款項目應逐一核對。若對方使用設定費、帳管費等名稱,應先查明交易法律性質與收費依據,不能只接受「大家都這樣收」的說法。
只借幾天就取贖,利息一定按天計算嗎?
不一定。《當舖業法》第 19 條規定,一個月內取贖,按一個月計算利息及費用;逾月後最初五日不計算,超過五日按半個月,超過十五日按一個月。第 18 條允許期前取贖,因此滿當期限至少三個月不等於必須借滿三個月或一律付三個月利息。請店家依預計取贖日期提供明細,別直接把「月」當成固定 30 天。
比較兩家借款報價,除了月息還要看什麼?
請用相同借款本金與預計取贖日期比較,至少列出實際拿到金額、利息、倉棧費、贖回合計四項,再問是否已包含所有費用,以及延後取贖如何計算。只看「每萬元多少元」容易混淆利息與總收費;只付利息通常也不代表本金減少。若沒有可核對的金額與日期,就還不是完整報價。
汽車免留車、機車免留車、支票或土地二胎,都能套用 30% 加 5% 嗎?
不能一概套用。免留車須看實際占有與契約安排;法院已有未交付車輛、應屬一般借貸而不能依當舖標準收息及倉棧費的判決。《當舖業法》第 16 條禁止收當有價證券,支票不能直接當成一般質當物。土地二胎借款屬不動產抵押範疇,也不是動產質當。先確認債權人與法律關係,再談適用費率。
依據:全國法規資料庫|當舖業法第 3、11、16、18–21 條司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易字第 802 號判決(PDF)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 860 條
不同縣市的當舖利息法規有差別嗎?網路文章該怎麼核對?
全台適用同一部當舖業法,各店報價與是否收取倉棧費仍可能不同。應以實際書面條件與現行法規核對,不要把法定最高額當作市場統一價格。本文於 2026 年 10 月 6 日查核公開法規;資料庫所列當舖業法修正日期為 2020 年 1 月 15 日。舊文若仍寫年息 48%,不宜沿用。
資料依據與延伸查核
- 全國法規資料庫|當舖業法第 3、11、16、18–21 條 ↗質當定義、年利率、禁收物品、取贖、計息及費用。公開頁列修正日期為 2020-01-15;查核日 2026-10-06。
- 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 205 條 ↗一般約定利率超過週年 16% 部分無效;須先判斷交易是否適用特別法。
- 高雄市政府財政局動產質借所|利息與融資管道比較 ↗用於核對年息 30% 與月息 2.5% 的換算;未把公營機構自身費率套用其他店家。
- 立法院公報第 99 卷第 41 期|警政署倉棧費答詢(PDF) ↗第 308 頁說明倉棧費不能每月收取;與現行第 20 條併讀,非新增每月收費權。
- 臺北市動產質借處|質借利息試算與計息說明 ↗用於第 19 條計息方式之官方解說;本處自身利率與費用政策不代表民營當舖報價。
- 司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易字第 802 號判決(PDF) ↗2025-07-15 個案涉及車輛未實際交付占有、一般借貸與收費性質;不將個案結果概括為所有免留車契約的結論。
- 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 860 條 ↗普通抵押權係以不動產供債權擔保,與動產質當不同。
資料整理:借過 money520 | 查核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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